撤销缓刑显法威 警示教育“零距离”
近日,宣恩县司法局提请宣恩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宣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王某被宣告缓刑后到宣恩县司法局沙道沟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王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先后被给予训诫处罚二次、警告处罚二次。但王某依旧我行我素,对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视若无睹,又无故多次不在恩施州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APP上签到。宣恩县司法局及时向宣恩县人民法院提请对王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宣恩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罪犯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管理,受到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对其撤销缓刑,并作出裁定:撤销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中对罪犯王某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对罪犯王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不是无刑,训诫、警告既是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处罚,也是对他们的一次次提醒教育。王某在社区矫正机构多次教育下,仍无视法规,不知悬崖勒马,直到收监的最后一刻,方才觉醒“收监”会成为现实,不珍惜的自由终要被收回。王某的遭遇也为社区矫正对象敲响警钟,在矫正期间,只有自觉接受监督和严格服从管理,争做守法公民,才能顺利度过矫正期,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