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订婚案订婚强奸案,缓刑不接受
山西订婚强奸案,现在是进退两难。
男方妈妈有检测报告证明女方是完璧之身,坚持无罪。
对法院提出的缓刑1年不接受,态度很明确。
女方呢,现在也不露面,不接受采访,不知道什么态度
关键一审的时候,有电话录音男方确实承认了那件事,这是当时比较关键的证据。
现在男方被关了690多天,离3年的时间也已经不远,是不是无罪对男方意义重大,出来找工作,还是周边邻居的看法,都对他们以后的生活有很大影响。
最好的结果是女方出来表态,当时到底是什么情况,用真正的事实说话。
全案争议焦点就在于男方认为双方已经订婚欲强行发生关系,但女方拒绝,故发生关系未遂,这个行为到底构不构成强。
如果有证据男方强,其实一点也不难,已经关了2年多,再多关一点就够三年了。
现在是很多证据指向男的是被冤枉的,这可把法官们架在火上下不来了。能承认判错了么?这得有人负责啊。
山西大同这起订婚案中,女方不喜欢男方是肯定的,而且是非常不喜欢,生理上是排斥它的。
男方急于发生性关系是肯定的,女方当时不同意也是真实的,从这点看,一审认定强奸,也不是毫无道理的。
但是性关系没有成功,又有订婚的背景,认定强是有瑕疵的。实际上本案是一次性纠纷,可判可不判。
判可以判个拘役半年,不判男方赔礼道歉也不是不行。本案判决不可拘泥于法条,很考验法官的综合能力。
女方可以收取彩礼、要求房产,并完成订婚结婚流程,但关键在于——婚后女方可以坚持住在娘家,拒绝发生性关系乃至任何亲密接触,否则男方就要面临强指控。
对男方而言,这相当于花费数十万换取一个“名义妻子”,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但男方既不能强迫妻子履行同居义务,也难以追回彩礼。
从女权主义角度看,这确实可以视为一种阶段性胜利——女性通过婚姻法获得了充分的权利保障,而男方除了一个法律承认的“配偶身份”外,实际上人财两失,试问难道这也能算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