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与缓刑的异同
01
一、假释与缓刑的相同
一、假释与缓刑的相同
假释和缓刑都是在一定条件下,对原判刑罚的不执行。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02 二、假释与缓刑的不同 二、假释与缓刑的不同
适用对象不同
缓刑通常适用于被判较轻刑罚的罪犯,或者对于某些初犯、偶犯,以及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
假释适用于已经被判处监禁刑的罪犯,在服刑一定时间后,根据其表现和改造情况,决定是否提前释放。
适用阶段不同
缓刑是在判决确定后,对罪犯不立即执行刑罚,而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如果罪犯在考验期内遵守法律和特定条件,刑罚可能被取消或减轻。
假释是在罪犯已经服刑一段时间后,根据其表现和改造情况,提前释放出狱,但仍然处于司法机关的监督之下。
适用根据不同
假释的适用根据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的表现以及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缓刑的适用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不执行原判刑罚的范围不同
假释必须先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而对尚未执行完的刑期,附条件不执行。
缓刑是对原判决的全部刑期有条件地不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